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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法院报:“挖矿”凝结了社会抽象劳动,窃取虚拟货币行为构成盗窃罪

据官网显示,人民法院报于 12 月 5 日发表《非法窃取虚拟货币行为的刑法定性》一文,案情背景指出,几名被告人约定采取利用合约码盗刷 USDT 的方式进行盗窃,盗取被害人胡某共计 57307.11 枚 USDT。

针对此案,人民法院报评析,被告人行为分别触犯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和盗窃罪,本案应认定为盗窃罪。

根据相关规定,是否受法律保护与是否具有财产属性没有必然关联,相关规定只是否认虚拟货币的法定货币地位,但未否认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。作为经济上的财物,必须具有价值性,包括效用性、稀缺性和可支配性。

稀缺性体现在虚拟货币总量恒定,并非可无限供应。

可支配性体现为虚拟货币使用非对称加密技术,其存在“钱包”(即地址)内,获得地址及私钥后即可控制虚拟货币。

效用性体现为虚拟货币作为特定的数据编码,必须经过“挖矿”方可生成,而“挖矿”凝结了社会抽象劳动。

在现实生活中,虚拟货币可进行转让、交易,获得可计算的经济收益,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。因此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,被告人窃取虚拟货币行为构成盗窃罪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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